个人社保滞纳金可以免除的情况如下:
参军服兵役期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参保人在服兵役期间可以免除社保滞纳金。
不带薪上学期间:
同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参保人在不带薪上学期间也可以免除社保滞纳金。
下岗失业领取困难生活补助或失业金期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在这一期间,参保人可以申请免除社保滞纳金。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免除社保滞纳金。
其他国家规定免缴情况: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如果存在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免缴社保滞纳金的情况,参保人也可以申请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慑力,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均未有滞纳金减免条款,因此不应减免。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详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能够顺利免除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