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7月1日起,提高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同步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标服务对象。
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二)调整低保标准。
2025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在2024年712元/月的基础上增长8.1%,提高到不低于770元/月,每月增长58元;农村低保标准在2024年568元/月的基础上增长8.8%,提高到不低于618元/月,每月增长50元。
(三)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5年城市集中、分散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1035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每月增长65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820元/月调整为890元/月,每月增长70元。
(四)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115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每月增长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