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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襄阳南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2026-01-17 17:52  浏览:78
2026襄阳南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南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政府令2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三条南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区划定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丁兰大道以西—高铁南路—南漳高铁站(周边地区)—金漳大道北端—建设大道以南(沿线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及便河水库坝区、青龙山墓区、徐庶庙村项目迁坟点墓区纳入禁放区域)—水镜大道西端—新346国道—南薛公路三岔路口(沿线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及泰鸿路、珍珠泉路、三道河水库泄洪闸口纳入禁放区域)—龙华大道以北(南背村1组、县委党校、水镜庄风景区、城南路沿线及两侧机关、企业、居民区纳入禁放区域)—华新大桥桥头—发展大道以北(滨河花园小区纳入禁放区域)—丁兰大道。(详见附图)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禁放区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禁放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经许可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公安部门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发现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抄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城关镇对辖区禁放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落实禁放工作各项要求,以城区各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劝阻、制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行政审批、民政、交通运输、住建、教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城关镇及禁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单位、本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部门受理举报,相关部门接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治安处罚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问责。

  第十四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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