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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理缴费标准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2026-01-23 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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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理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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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 0.5% 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0.5% 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应当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正常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判定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标准如下:

  〔1〕人工干预分娩包括:产钳术、臀位牵引(助娩)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毁胎术。

  〔2〕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产后出血;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HELLP综合征;胎盘早剥;胆汁淤积症;妊娠期脂肪肝;溶血尿毒综合症。

  〔3〕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的;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的;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产后1年之内尚在哺乳期的;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的;有子宫或子宫颈穿孔史的;带器妊娠的;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暴露宫颈困难的;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及大出血的;脊柱、下肢、盆腔病变不能采取膀胱截石卧位的;有出血性疾病史的;有多次剖宫产史。

  女职工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实行按项目支付,其中,合并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并发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全额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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