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申报对象
补贴对象
宁波市内登记注册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宁波市税务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驻甬部队等)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人才。在甬灵活就业并依法在甬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的可按规定享受F类人才(紧缺骨干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条件
2025年12月起,对新引进的F(紧缺骨干)类人才,自引进之月起5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
F(紧缺骨干)类人才
(一)通用目录
1、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取得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2、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注:不单独认定,根据政策申请流程由相应审核责任部门审核。
(二)行业目录
授权有关单位自主认定的紧缺骨干人才。
政策条件
(一)其他事宜
1.家庭唯一住房,指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查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建部门期房备案信息结果,仅为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信息(宅基地自建房、商用产权房不计入在内)。
2.购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仅可享受1次,期房以资格认定时所在家庭为单位,现房以补贴申请时所在家庭为单位。房屋产权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或申请人配偶持有的,可由申请人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夫妻双方都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且人才层次不同的,可按层次高的一方申请。申请时配偶已享受过低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人较配偶人才层次更高的可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补差享受。
3.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含法人)持有的,申请者按产权比例享受购房补贴。
4.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按照人才引进时人才认定层次或已获得的学历(资格)对应享受。在甬工作后获得人才层次变化或获得新学历(资格)均不作为享受购房补贴依据。
5.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须为住宅,宅基地自建房、商用产权房、拆迁安置房不能申请购房补贴。因拆迁安置购房且享受相关契税减免政策的视同拆迁安置房。
6.本细则所述购房时间,增量房(一手房)以合同首次备案(住建部门期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7.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认定,以最新申请提交时查验有关条件资格结果为准。人才申请资格审核及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须实际在甬工作。
8.F(紧缺骨干)类人才购房补贴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按参保地)按规定全额兑付,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按参保地)和房产坐落所属地根据补贴实际兑付情况,适时予以结算。
9.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房产,按照宁波市有关限售政策执行。
(二)政策口径
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政策按下述政策口径执行:
1.新引进,指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新引进时间以查询首次在甬缴纳社保的月份为审核依据。其中,人才全日制学习毕业前在甬缴纳社保的,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时间可按毕业后缴纳的时间起算。在甬缴纳社保连续中断满3年后重新在甬缴纳社保的,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时间可按重新缴纳的时间起算。
2.缴纳社保,指在宁波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实际到账。
3.在甬实际工作,一般指查询我市缴纳社保信息为在缴,发现相关参保信息存疑的须按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相关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视为在甬实际工作,相应时间须在人才安居补贴享受周期中扣除。
4.因政策限制等原因确无法在甬缴纳社保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在甬缴纳社保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其他人才均须依据社保缴纳享受政策。
(1)A(顶尖)类人才,以在甬工作单位缴纳唯一工资薪金个税证明或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任命文件进行认定,以首次在甬工作单位缴纳唯一工资薪金个税开始时间或组织任命时间为新引进时间;
(2)经宁波入选国家引才计划、浙江省引才计划的港澳台人才和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以缴纳唯一工资薪金个税证明进行认定,外籍人才以取得在甬工作单位工作许可证件和缴纳唯一工资薪金个税证明进行认定,均以首次在甬工作单位缴纳唯一工资薪金个税开始时间为新引进时间。
5.学历信息,国内高校毕业生以查询学信网中的学习形式、学历信息为准;海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查询教育部留学人员学历认证信息查询接口为准。学信网学习形式为*的,如需认定为全日制学制,可提交本人书面承诺书,经工作单位确认后认定为全日制学制。海外高校学历一般认定为全日制学制,如就学期间在甬社保未中断的,可提交本人书面承诺书,经就学期间社保缴纳单位确认后认定为全日制学制。备案享受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人员一律不认定为全日制学制,取得学历学位不作为享受人才安居补贴、购房补贴等新引进人才政策依据。
6.工作单位,一般指社保缴纳单位。“申报系统”根据社保接口数据自动匹配人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对所属人才进行人员管理、补贴审核,须按月定期维护所属人才名单,未及时更新人才流动情况或单位预审错误导致错发补贴的,工作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政策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须均为在甬单位,由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双方共同管理,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由双方确认,补贴申请以申报时实际用工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财政负担以申报提交时实际用工单位属地为准。
7.引进时人才层次,指新引进时已取得符合宁波市人才目录相应人才资质对应的人才层次。按人才授权自主认定相关政策认定的引进类人才可在认定有效期内按相应标准享受人才安居补贴、购房补贴。在宁波实际工作期间获得各类荣誉、奖项、资质等条件或以在甬单位任职作为认定依据的均不作为引进时人才层次认定依据。入选甬江人才工程人才、通过宁波申报入选上级引才计划的均不作为引进时人才层次认定依据。按人才层次享受政策的须政策申请提交时相应人才认定层次有效,人才认定层次因故取消或人才认定证书失效的即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人才层次有效期内已完成补贴资格审核的,可按规定享受政策。
8.人才安居补贴、购房补贴与博士后出站留甬(来甬)补助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人才安居补贴与入选国家引才计划、浙江省引才计划市级奖励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
9.A(顶尖)类人才本土人才培养奖励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安居补贴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B(特优)、C(领军)类人才本土人才培养奖励与同层次或更高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安居补贴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国家引才计划入选者、浙江省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在本土人才培养奖励政策范围内。
10.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按政策申报时是否为公务员为审核依据。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新引进时间以查询首次在甬缴纳社保的月份为审核依据,公务员在职时间须在人才安居补贴享受周期中扣除,不可享受对应补贴额度。
11.逐步优化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对纳入直享快兑机制清单的政策,经政策主管部门指定系统自主审核通过后的结果,可作为补贴直接发放依据。
12.申请人申办政策事项,即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政策申请时须实际在甬工作,以最新申请提交时间作为审核相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节点。
13.人才政策补贴须按规定纳税,个人和用人单位须做好纳税自主申报或代扣代缴。
14.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申报系统维护管理,严格审核人才学历、学术、成果等申请信息和材料,按规定及时做好政策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劳务派遣机构要加强派遣人员动态管理,及时在政策系统内按实调整本机构对外派遣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建立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人才黑名单,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5.本细则中,刚性兑付政策,在年初预算额度内按先申请先兑付原则执行,超出部分于次年按序兑付;非刚性政策,根据政策实施和绩效评估情况在年初预算额度内实行总额控制,弹性兑付。
政策来源:宁波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原文:https://qf.ningbo.gov.cn/qykj/publicDetail/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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