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淅川县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2026-01-26 我要评论( )

淅川县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淅川县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

淅川县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淅川县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县域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与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二、违法处罚依据与措施

  1.对于非法销售、储存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视不同情节处以相应数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非法燃放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阻碍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上交烟花爆竹及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地管理与部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村(社区)网格力量,深入开展宣传、巡查与劝阻工作。县公安、网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城管、住建、邮政、供销社、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加大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县宣传、文广旅、教育等部门及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平台,特别是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公益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禁售禁放的良好舆论氛围。

  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淅川县公安局:110

  淅川县应急管理局:0377-69238868

  2026年1月15日

  信息来源:

  https://www.xichuan.gov.cn/2026/01-15/1375055.html

打赏

转载请注明出处。

暂无关键词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网友点评
0相关评论
浏览记录清空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