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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指南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2026-01-26 我要评论( )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指南南京都市圈及江苏省内各城市(南京市以外)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操作指南
南京都市圈及江苏省内各城市(南京市以外)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南京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办理城市

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借款人须为购房人本人或配偶;
  •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 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配偶,且购买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 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 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 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 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 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 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 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 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五)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年利率分别按照5年期(含)以下2.1%、2.525%;5年期以上2.6%、3.075%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贷款次数。

  • 全国范围内,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 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申请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一)身份证明: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证明资料:提供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五)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或军改文职人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六)自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获取的“业务办理电子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不能提供的,应提供

贷款额度

单人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但不超过70岁

购商品房、存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70年,其中购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65年。其它住宅用地约定使用年限低于70年的,按实际约定的年限计算。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目前1-5年(含)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1%,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2.6%。

办理流程

1、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

3、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与借款人的面谈面签制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4、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执管抵押权(抵押权预告)《不动产登记证明》。

贷款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如所购住房为期房,须在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放款至资金监管账户;如所购住房为现房,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办理地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紫金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宁波银行等22家银行指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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