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发生的重庆市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4000元(连续参保且无赔付人员12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55%、既往病人群按1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特病门诊
是指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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