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且直至最后一次转让前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新车销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其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泰安市开具, 《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山东省内办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 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政策补贴;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时间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五)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他类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所有类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在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对参与申领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若在申请审核期间转回申请人名下,不予审核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7年 1 月10日前,通过“爱山东”、微信、支付宝、懂车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选择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泰安市),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 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 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在申请人名下登记时间以及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以及全部信息登记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 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后, 由市商务局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最晚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由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并上传信息平台。
(二)市商务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政策实施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我市据实清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 相应扣减我市资金额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7年1月25日前将2026年度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补贴发放工作。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以及省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资金补贴工作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宣传引导, 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市商务局对补贴信息、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商务局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乘用车转让登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热线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出售旧乘用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 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 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建立举报机制,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在 2024 年、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二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 区)、功能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此次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市税务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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