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延寿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方案
为落实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25〕144号)和《黑龙江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把严经营企业安全准入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各类经营企业安全、稳定、规范发展,经延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延寿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临时销售点,布点规划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设置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分布、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延寿县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延寿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网点布局,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预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烟花爆竹经营数量区域设置
按照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长期零售店逐步取代临时零售点的通知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延寿县应急管理局实施以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形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春节期间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摊床(点)许可证。
延寿县现有14个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1家,其中长期零售店延寿镇6个、延河镇2个、中和镇2个、青川乡2个、加信镇1个、安山乡1个。综合考虑各乡(镇)地理位置、人口分布、安全监管等实际情况,公告实施后,全县范围内新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5家,其中延寿镇在现有数量基础上增加2家;玉河镇、六团镇、寿山乡各增加1家,全县总量不超过20家。春节期间临时销售点设立,延寿镇内设立临时销售点7家。乡镇设立临时销售点为延河镇(平安村)1家、玉河乡政府所在地1家,玉河乡(延安村)1家、加信镇政府所在地1家、安山乡华炉村1家、寿山乡政府所在地1家、青川乡(北安村)1家、六团镇政府所在地1家,六团镇(富源村)1家、庆阳农场(大山)1家。延寿县辖区内共拟设立临时销售点17家。
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3月3日止。
三、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设置
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65号)。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的选址、装修、库存数量等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等国家标准执行。设置限放禁放区内一律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四、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者办理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数量有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坚持“成熟一家、办理一家”的原则,直至所在乡(镇)零售店数量额满为止。对所在乡(镇)满额后出现不予受理的经营者,各项投入产生的损失自行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1.符合所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设置至少1名主要负责人和1名销售人员,并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
3.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展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和重点建筑物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现场安全条件要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5.零售场所内部装饰装修要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文件(复印件);
3.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专家现场审查意见);
4.经营场所产权或者租赁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无产权不予受理);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与县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携带原件进行审查,复印件留存办理。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1.受理。经营者按照上述条件准备各项材料,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下达补正(整改)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
2.审查。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县应急管理局将安排至少2名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企业整改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查材料由审查单位和被审查经营者签字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验收,对于有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不得批准条件的,要下达不予批准告知书;
3.决定。现场审查完成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会议进行研究,审查决定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送达。告知经营者领取决定书和证照,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发布之日起7日内联系延寿县应急管理局。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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