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三、除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陵区:东至廖家沟、李典镇与头桥镇交界处,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一线,西至与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交界处,北至与邗江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交界处闭合区域。
(二)邗江区:东至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陵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交界处,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一线,西至汊河街道、蒋王街道、杨庙镇与朴席镇、仪征市新集镇、刘集镇交界处,北至甘泉街道与杨寿镇、仪征市大仪镇交界处、方巷镇大余冲干河-方巷小运河、槐泗镇与方巷镇交界处一线闭合区域(含竹西街道全域)。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与广陵区交界处,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一线,西至与邗江区交界处,北至与邗江区交界处闭合区域;朴席镇沿江高等级公路以北区域。
(四)生态科技新城全域。
(五)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域。
四、邗江区方巷镇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至邵伯湖,南至大余冲干河-方巷小运河,西至与甘泉街道、杨寿镇、公道镇交界处,北至与公道镇交界处闭合区域。
限放区域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五、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六、因应对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根据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在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管控力量、落实管控责任,确保禁(限)放区域内管理秩序持续稳定。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安全,劝阻燃放不当行为,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燃放),12350(非法销售、储存)。
十、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可以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一、本通告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8日。
江都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政策由江都区人民政府自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8年1月9日发布)、《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生态科技新城区域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扬府规〔2020〕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扬府规〔2022〕7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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