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郑州经开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提醒提示
当前,郑州经开区全区域为禁放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郑州经开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主动向孩子讲解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及全域禁放规定,明确要求孩子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参与任何与烟花爆竹相关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同时,家长需以身作则,自觉遵守禁放要求,为孩子树立文明守法的良好榜样;若发现孩子有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想法或行为,应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共同守护孩子的生命安全与辖区的整体安全。
相关处罚规定: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居民朋友们,郑州经开区是我们的美丽家园,需要每一位居民共同呵护。郑州经开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居民,请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造文明、环保、低碳的宜居家园。
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110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0371-889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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