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或代办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 2)。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下同)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2024年 7 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 5 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 1 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至市县(区)财政部门,由其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同一老年人单次评估周期内的评估费用仅可享受一次报销政策;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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