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内容
以市县(区)为单位,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统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海南省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参见《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 1,清单内容以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为准)。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最高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 800 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不同养老服务类型的抵扣比例为:长期机构入住“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按消费金额的40%抵扣;居家上门服务按消费金额的50%抵扣。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以电子消费券载明的为准。各市(区)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本项目的期限为 12 个自然月,自 2026 年 1 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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