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三、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间(具体区域以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为准,详见附图)。
(一)禁放区域:仙女镇全域;邵伯镇盐邵河航道、盐邵河一线向南与仙女镇区域形成闭合的区域;丁伙镇G233国道以西区域;
(二)限放区域:宜陵镇全域;丁伙镇除禁放区域以外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因应对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根据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在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后,可以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禁(限)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管控力量、落实管控责任,确保禁(限)放区内管理秩序持续稳定。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九、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广大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安全,劝阻燃放不当行为,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燃放),12350(非法销售、储存)。
十一、本通告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11日。2018年10月17日发布的《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扬江政发〔2018〕152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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