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南环西路—西环南路—谭家岭西路—余梁公路—丰山西路—西环北路—梁周线—余慈公路—城东路—东江—黄杨车江—向南河—达环路—学前路—环山路—达环路—月梅路—余慈铁路—九垒山公铁立交路—阳明东路—向南河—余姚江—竹山江—最良江—新桥江—新横江—城东路—南环西路由道路、河流、铁路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
(九)限放区内所有住宅小区。
四、禁止在建有露天净水池的自来水厂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礼花弹等A级、B级危险性较高不允许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六、新旧政策衔接
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余政告〔2024〕1号)同时废止,余姚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管理按照《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余姚市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政策来源:宁波市公安局,原文:http://gaj.ningbo.gov.cn/col/col1229026976/art/2025/art_92028e458e3a42b9a2580e9a830334c8.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浏览记录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