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烟花爆竹最新通知提醒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为广泛征集非法违法线索,市安委会鼓励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进行奖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举报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方面
1. 未取得有关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等活动的;
2. 不按照许可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如仅取得纯经营许可但开展带有储存的经营业务或者仅取得经营许可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业务)的;
3. 其他存在疑似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特征的行为,如:
(1)发现使用不明槽罐车、铁桶、塑料桶、钢瓶偷偷装卸或在夜间出入小区、村庄等行为;
(2)发现使用无标签、无商标、无产品说明的各种铁桶、塑料桶、钢瓶、储罐等进行存放的;
(3)发现不明储存设施、生产设备或器具、加工场所等,有刺眼、刺喉感觉或刺鼻、甜香、臭鸡蛋等各种异常气味的;
(4)发现有槽罐车或标有危险化学品标识的车辆,经常性或长期停放在居民小区、废弃厂房、工棚、路边、山间等人员较少的偏远地带的。
4. 其他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方面
1.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2.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3.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非法存放、超品种超数量存放;
6.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予受理情形
1.无明确举报对象的;
2.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
3.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4.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
5.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群众举报途径
(一)线上举报:
1.登录“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点击登录“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入口举报,或微信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登录进行举报。
2.登录“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通过“局长信箱”进行举报。
3.关注“江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举报投诉”或“局长信箱”栏目举报。
(二)电话举报:12345、12350热线。
(三)来信来访。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23号执法监督科(收),联系电话:0750-3279269。
三、奖励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将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文件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其他事项
1.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对骗取奖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从严惩处。
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6年1月12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浏览记录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