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向生产企业采购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不得向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档次】
一档: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档次】
一档:向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向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三档:向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改正,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上述裁量权基准除“处罚档次”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余涉及“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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