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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2026-01-18 我要评论( )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镇海区于2021年6月25日印发实施了《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23号)。结合近年来全区城市化发展迅速和人员密度分布变化显著等实际情况,特对本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做好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持续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的良好氛围;提高市民对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认知和自觉性;明确各职能部门、镇街道职责分工,确保协同联动高效、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日常规范管理,有效遏制非法运输、储存、经营行为;杜绝全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二、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完全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招宝山街道全域;蛟川街道雄镇路以南区域;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雄镇路以北区域、骆驼街道区域、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重污染天气,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烟花爆竹禁限经营、燃放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规的相关精神,做好各中小学校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许可管理和路面控制,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及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构成治安、刑事处罚的行为。

  4.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牵头区内烟花爆竹承运企业的资质管理,协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展专项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监督管理。重点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查处、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及时调整完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事故。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配合查处无证经营和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7.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烟花爆竹职能划转范围的行政处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应急管理部门。

  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研判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的空气污染风险,及时提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保障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9.相关镇街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宣传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意义;要摸清辖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底数,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件。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在正式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前,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自媒体和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全方位宣传我区禁限区域和时间,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持续落实我区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限区域内要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正面的舆情宣传引导,使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做到全面知晓,提高市民的认识度,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执法,确保实效。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开展综合执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清理整顿限制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无证经营、摊贩销售、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化烟花爆竹个人实名购买等制度,督促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制度要求并签订承诺书,不在非允许燃放时期向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个人或单位违规出售烟花爆竹。

  区公安分局要依法打击在禁限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小区开展整治工作,确保禁得住、限得牢;要着重对专为红白喜事服务的个人、殡葬服务单位等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禁限规定的教育;要与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及各大宾馆、饭店等单位签订责任书,督促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及各大宾馆、饭店落实责任,主动劝阻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对于不听劝导执意违规燃放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要密切联系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劝阻或通报违规燃放的党员、干部。

  其他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镇街道应成立本单位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区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强化我区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全力扩大宣传面;要正面引导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噪声污染防治等多方面,更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默契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抓好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调整后禁限燃区示意图

  政策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原文:https://www.zh.gov.cn/col/col1229560952/art/2025/art_d5d24fcbded144bb839e406e7698dc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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