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县政规〔2025〕2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本禁火令适用于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50米以内;农村宅基地(堆垛)区、设施农业大棚区及其周边100米以内等地。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严禁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林带杂草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二)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及其他祭祀用火行为。
(三)严禁使用明火、野炊、吸烟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严禁违规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经营农(牧)家乐。
(七)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和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乌鲁木齐县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
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0991-5921442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0991-8810816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0991-3672553
六、附则
1.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令。
2.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禁火令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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