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基本医疗保障“保基本”原则和全国人工电子耳蜗(以下简称“人工耳蜗”)集采情况,结合前期政策试行实际,现就我省人工耳蜗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特许人工耳蜗调出医保支付范围
未在我国正式批准注册,经我省药监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在我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先行先试使用的特许人工耳蜗,自2026年1月9日起(含当日)调出医保支付范围,并停止相应医保结算。在2026年1月8日前(含当日)已经办理住院的参保患者继续按原政策(琼医保〔2025〕158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已在国内批准注册上市人工耳蜗的医保支付待遇
1.医保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1)语前聋: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及以下语前聋患者);(2)语后聋: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或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配戴助听器仍不能进行正常听觉言语交流患者。
2.医保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剩余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比例支付。充分考虑前后待遇政策连续性,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耗材的最高限额调整为与城镇从业参保人员一致,其自付比例参照城镇从业参保人员执行。
根据国家关于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与对应产品的集中采购价格相协同的政策要求,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人工耳蜗产品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人工耳蜗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统筹基金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根据集采价格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更新。
为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将现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4版)》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医保统一编码:003305020200000-330502020) ”基金支付类型由丙类变为乙类;《耳鼻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中的“人工耳蜗植入费(项目编码:013305000340000)”基金支付类型由丙类变更为乙类。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加强调整后政策培训,及时提醒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新旧政策衔接顺畅。
(二)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先天性耳聋患者人工电子耳蜗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琼医保函〔2020〕229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4〕11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政策的通知》(琼医保〔2025〕15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列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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