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引进全日制研究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急需紧缺全日制研究生青年人才,根据《关于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锦委办〔2023〕4 号)和《关于支持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锦委人才办〔2025〕2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对象及标准。
锦江区企业新引进从事锦江区新质生产力培育“543”工程主攻方向、满足锦江区人才需求清单或当年《锦江区人才开发指引》紧缺度 3 星岗位要求的全日制应届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受此限制),或新引进具有科技创新专业背景、从事科技创新领域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集团化公司派驻人员、退休人员),或在锦江创业的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持股比例不少于 30%,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低于 50 万元,符合锦江区新质生产力培育“543”工程主攻方向),从引进的次月起 3 年内,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 1500 元/人/月、1000 元/人/月的生活补贴。新引进人才须与引进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须与社保缴纳单位名称一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向属地街道提交申报材料;
(二)街道初审。企业属地街道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推荐意见;
(三)部门复审。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党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
(四)发放补贴。审定无异议的,按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由区委组织部(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将资金预算调剂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发放至申报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锦江区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研究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年度纳税证明;
(三)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个税缴纳证明;
(四)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单位须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一致);
(五)创业人才还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工商鲜章的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公司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
(六)引进人才具有科技创新背景、从事科技创新领域工作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报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五年内不接受企业和个人申报财政性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生活补贴每年度由人才引进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统一向区人社局提交引进人才在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出凭证等证明,按原程序拨付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新引进人才的企业未按当年申报通知时限要求提交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申报。
第八条 同一个人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同类型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新引进全日制应届研究生享受生活补贴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终止生活补贴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预算保障。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实施日期、有效期与《关于支持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锦委人才办〔2025〕2 号)一致,《成都市锦江区引进全日制应届研究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锦委人才办〔2023〕8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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