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与筹资挂钩,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筹资标准在0.15%至0.3%之间调整的,待遇随筹资水平相应提高。未就业城乡居民按0.15%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30%左右;按0.3%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3.服务方式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不同失能等级设置差别化待遇标准。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实行与服务方式挂钩的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选择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地区,需在3年内完成本地原有目录与国家目录的对照、映射和调整,实现全省规范统一。
5.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可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困难群体资助对象等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本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启动覆盖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年度)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记录,对恶意中断缴费、骗取待遇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6.政策衔接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具体衔接办法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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