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严格对接国家立项指南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综合诊查类项目(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须严格按照整合后的项目与清单收费,严禁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替代收费。
(二)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公布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
(三)指导各市制定辖区政府指导价
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最高限价。各地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排名数据,以及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金额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
(四)细化价格项目收费政策
一是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依据国家立项指南,结合现行价格水平和群众就医需求,对以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上门服务费、救护车跨境转运加收项目、多学科诊疗费、会诊费(含远程会诊)和“床位费(单人间)”。
二是明确特殊项目收费要求。1.“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仅适用于高层无电梯场景,且楼层需在二楼及以上(一楼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层10元,即二楼10元、三楼20元,以此类推;2.“心肺复苏术”项目不含气管插管服务,同一次抢救过程中开展多组心肺复苏的,最多收取一次费用。
三是统一全省儿童加收项目标准。明确“儿童”界定范围为六周岁及以下。各地市既往自行设立的儿童加收项目,将随本次项目规范整合工作同步废止。
(五)明确医疗机构政策落实的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价格政策规定及临床诊疗规范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严禁收取未列明费用。需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主动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在自愿、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点
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属于医疗机构套餐式收费,现行体检项目废止后可收取门诊诊查费,开具体检单后,患者持体检单前往其他科室进行检查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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