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现将《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 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精准对接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刚需,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助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二、补贴内容
以市县(区)为单位,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统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海南省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参见《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 1,清单内容以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为准)。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最高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 800 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不同养老服务类型的抵扣比例为:长期机构入住“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按消费金额的40%抵扣;居家上门服务按消费金额的50%抵扣。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以电子消费券载明的为准。各市(区)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本项目的期限为 12 个自然月,自 2026 年 1 月开始实施。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或代办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 2)。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下同)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2024年 7 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 5 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 1 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至市县(区)财政部门,由其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同一老年人单次评估周期内的评估费用仅可享受一次报销政策;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已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机构监管
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 3、4),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三)评估监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 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篡改评估结果、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及时取消其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服务监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抽查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发现存在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情况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及时取消其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处理。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坚持省级层面重点抓机制、政策、资金统筹,市县层面重点抓精准识别、服务落地、人员培训、日常监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建立工作协商机制。省民政厅牵头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政策制定、机制搭建、政策宣传推介、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及抽查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协同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属地项目的具体推进工作。一是严格资质审核与数据把关,依法依规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对属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开展全流程审核校验,确保数据真实、精准、有效。二是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保障项目规范运行。三是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充分依托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载体,配齐配强专职工作力量,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及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等全流程进行严格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信息管理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民政通”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海南省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三)服务发展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培育,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同时要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按照优化调整后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并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
(四)宣传引导
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促消费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针对性开展消费补贴政策培训,组织面向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重点解读补贴范围、申请流程、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关键内容,确保政策执行人员精准掌握政策要求,市场主体清晰知晓申报规范,提升政策落地执行效能。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动员组织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监督热线,及时为公众答疑解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附件:1.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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