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6年继续施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温江区全部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82722815(区应急局)
六、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15日施行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同时作废。
特此通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特别要警惕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发现此类不法行为
可拨打电话举报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110
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028-82722815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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