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及以上的;
(十)灵活就业人员停缴满6个月及以上的;
(十一)本市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十二)用于所购自住商品房装修的;
(十三)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措施。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行为的;
自住住房认定标准:
(一)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用途为“自住住房”、“住宅”或包含“住房”、“住宅”的;
(二)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使用年限为70年的;
(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住”,使用年限不足70年,但购房人能够提供购房契税完税凭证,证明包含自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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